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4 18:00:27
必须在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职工同意、阳光操作的基础上,报省林业厅比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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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4 18:04:58
但是,也有地区(重庆市)规定:
序号 |
名称 |
原行使主体 |
现界定主体 |
主 要 依 据 |
权 限 |
5 |
林地流转审批权 |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 |
部分。国有林的拍卖、入股、联营审批权,国有林500亩以下转让、划拨审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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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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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4 18:09:39
至于贵省审批权限是作何规定的,请您查询贵省林业厅国有林场管理局的电话,自行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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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2/4 21:42:51
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国有森林资源转让所涉及的审批、评估、收益分配和监管等重要事项,须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后方可实施;转让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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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2/5 21:39:18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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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12/6 11:35:51
您好,建议具体咨询林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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