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4年,买了五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价格八万三千元。因该房原来是五金公司办公室.于04年5月交付第一笔放款,但是他总拖不给让出房子,在交付第二笔放款后,该公司经理王某离开了该公司,下一任经理张某在04年底弄清该放里面东西,我于05年3月份把房钱交清,钱交清后五金公司张经理把房屋钥匙交给我,并且出了证明,(该证明是办房产证用的,证上有房屋的具体位置)但我一直没有住过,后来我到房产所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办理时,办理人员告知此房以于03年5月份办理房产证,房主是五金公司上任经理王某,并且以抵押贷款.银行表示贷款以到期,并且准备拍卖该房屋。请问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请速回复....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