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批转《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改革国有林业。国有场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全部或部分经营权。
国有森林公园要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森林景观资源,吸引各种投资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景区景点和各类服务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加快森林旅游资源开发步伐。
国有林业加工企业要通过产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债转股、规范上市及职工持股等形式吸引境内外资本,改造、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加大扶持力度。国家下达我省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林业外资项目等投资,主要用于林业产业的发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星火计划项目和林业科技推广等科技专项资金,也要增加对林业产业项目的投入。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眼2003?演47号)执行。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所有林业产业化项目一律向外商开放。外商投资兴办的林业企业享受《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眼2003?演1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减免有关税收。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林业再生产。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进口种子(苗木)和非营利性野生动植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新建的各类林产品产业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采伐更加自主。2000年以后,平原地区的个人、集体或企业凡在一个县(市、区)内连片营造人工商品林(含工业原料林)1000亩以上和平原林场营造的商品林,且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取消人工商品林中幼林抚育间伐起始年限、间伐时间的限制,凡按技术规程间伐的胸径在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林木蓄积量纳入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可以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其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