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好!我想问一个有关林权流转方面的问题: 在某一个市或县的林改期间内,进行的林权流转是否合法有效?"林改期间"中的具体时间是以哪个时间为标准?如一地级市里的其中一个县已经开始林改试点工作了,这时候在这个市的其它县里是否还能进行林权流转活动?是否合法有效? 在尚未进行林改的地方,没有林权证,(也没有八十年代的林权证),如要进行林权流转,需要什么要的材料?什么材料能证林权人有合法林权?这时候进行的流转,所用的材料,有法律效力吗?如会议记录,流转合同等? 会议记录中有一项要求是"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代表同意"?这个如何分辨真伪呢?如果说是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那么这个代表数是什么规定吗?比如说一个村发小组或每户多表少人? 问题在较多?诚盼指导,感激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