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
对森林或林地及林木拥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分为国有林权和私有林权。由于森林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尽管私人业主对其森林享有所有权,但法律对其采伐、销售作了严格限制。1918年前苏联颁布了《森林基本法》,规定全国森林一律收归国有,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森林私有制的国家。中国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也明确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森林分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和村组(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此外,《民法通则》第81条还规定,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可以依法发包给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经营,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