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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fuyu8877     提问时间: 2007/11/13 21:21:22
邮箱:fuyu8877@163.com
问题:
 
请问林权这个词在法律上所指的范畴是什么?谢谢!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11/14 21:11:48

您好,提供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林权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人们对它有不同的解释。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解释被称为广义的林权概念。

  另一种狭义的定义仅指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对森林、林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狭义解释一方面没有将林地纳入“林权”的客体,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只包括所有权,而没有包括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因此实不足取。

  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权是有关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将森林资源作为林权的客体。国务院制定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森林资源”的解释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由此可见,森林资源的外延已经突破了“林”的范畴,它不仅仅限于森林、林木和林地,还包括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赞同第一种观点的较多,理由主要有:一,林权是森林法体系的调整范围。从《森林法》第二条关于该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该条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不涉及到有关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行为。二,我国有关动物、微生物的立法中并没有将它们的权属列入“林权”范畴。三,在实践中,林权证也没有将野生动物和微生物的权属纳入其客体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野生植物”应该被解释为不包括林木,否则该条在逻辑上就有问题,虽然在生物意义上“野生植物”包括一部分林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15 21:03:21

林权

对森林或林地及林木拥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分为国有林权和私有林权。由于森林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尽管私人业主对其森林享有所有权,但法律对其采伐、销售作了严格限制。1918年前苏联颁布了《森林基本法》,规定全国森林一律收归国有,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森林私有制的国家。中国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也明确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森林分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和村组(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此外,《民法通则》第81条还规定,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可以依法发包给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经营,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