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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iqinhai     提问时间: 2007/11/6 20: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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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我还想问一下,以托管造林的方式,要是有了林权证以后会有用吗?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11/6 21:37:05

您好,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今天再次提醒公众,谨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作出几年后会有很高投资回报率的许诺。曹清尧说,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造林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林业、金融、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他指出,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如: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关于林权证,曹清尧解释说,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曹清尧说,林权证并不代表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林木生长周期、地理、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已有专门的政策解答。曹清尧还建议,广大公众在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亲自察看林木和林地边界等,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蒙蔽。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1/6 22:43:54

基本上是废纸。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1/7 6:58:08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托管造林”当心陷阱

随着一年一度植树节的来临,某些托管造林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假造林、真圈钱的情况又在本市一些住宅小区、消费场所出现。近年来,对于这种被宣传为“零风险、高回报”的造林方式,林业部门虽多次强调高额回报背后存在投资“陷阱”,但仍有投资者听信不实宣传上当受骗。

针对这一现象,林业部门日前再次提醒各界公众:政府对“托管造林”不赞同、不支持,个人投资“托管造林”需认清风险,一定谨慎而为。

  所谓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眼下正值春季造林的黄金季节,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活动正在全市展开。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也加大宣传力度,据初步了解,目前在本市进行招商的托管造林公司近10家,他们大多宣称,只需投资者交纳几千元资金,6至8年林木采伐上市后,就可以得到高达20%至30%的回报。记者发现,这些公司大多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高收益水平,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投资者与林地“两头不见面”,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

  对于百姓最关注的托管造林的林权证问题,林业部门解释: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家《森林法》明确指出,林权证并不代表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林木生长周期、地理、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林业部门指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有效的管理,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开发活动,特别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而不鼓励“托管造林”公司充当皮包公司角色,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稳定的隐患。在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发达,特别是个别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诚信度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对“托管造林”不予提倡、鼓励。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7 7:46:39

假的,不会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