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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byhyj1973     提问时间: 2007/11/6 18:05:00
问题:
 
专家你好!
10月29日,我曾就有关驯养与饲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的概念在法律上有何区别并列举了有关案例,并提出了问题,你们专家也作出了回答。但现在我想问的是:当地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件所收缴田鸡(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经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物管理专家组鉴定为饲养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以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确认这种收购或运输行为属犯罪行为,只属于违法(没有饲养证、运输证),建议作林政处理。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下达了绝对不捕案件理由说明书给当地公安机关。请问对此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吗?(驯养、饲养二字之差在法律上真没办法解释清楚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6 18:28:46

有相关规定的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6 18:34:03

还有这里:http://www.hebly.gov.cn/showfg.php?id=288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6 18:35:53

“驯养”是带有试验性质的。

“饲养”是带有商业性质的。

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1/6 20:37:08

问题的本质不在于“驯养”与“饲养”,而在于“野生”与“驯养”。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1/7 22:04:42

这里,关键的一点在于,这些“蛙们”是直接的野生的,还是由野生的产“仔”后扩繁的。

其实,驯养--多指“直接的、野生的”;而饲养,多指“野生的产‘仔’后扩繁的”。比如,家禽、家畜,其原始种肯定是野生的,经过人工驯养、驯化,才能为家禽、家畜,这时,只有说是饲养,而不能说是驯养。

因此,检察院的处理是对的。

一孔之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