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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byhyj1973     提问时间: 2007/10/29 10:04:54
问题:
 
专家你好!有一问题请多指教,谢谢!
    何某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田鸡600多公斤(5122只),被公安机关检查站民警当地抓获。经野生动物管理专家组鉴定:均为饲养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问:审理该案件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不适用,该案应如何处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0/29 10:19:19

应该适用于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的(该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的)。

如果没有相关证件,那情况是很严重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0/29 12:01:50

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0/31 21:16:47

“虎纹蛙”不是空口说说而已,要有有资质的人进行鉴定。如果确实是虎纹蛙,那肯定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