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0/26 8:15:45
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事业的发展,根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按证载业务范围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四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林业区划与发展规划,森林资源一类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森林资源建档、监测,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苗圃建设可行性论证、规划和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营造林、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监理、验收,林业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和现场勘验,林业专业调查,林业技术鉴定,各类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其他各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
第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及证书核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资质的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根据申报资质单位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资质认证。各级别资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甲级
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骨干单位,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发证。省厅按以下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
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和独立法人。
2、独立承担完成过一个县以上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一类调查以及其他重点林业工程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7人以上,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须达到15人以上。
4、有健全、完善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有调查成果被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为优秀,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二)乙级
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
2、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县以上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近五年来累计完成各类林业调查面积15万公顷以上的任务。
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须达到7人以上。
4、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近两年来无质量事故。
(三)丙级
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
2、近五年来累计完成各类林业调查面积7万公顷以上的任务。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2人以上,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须达到5人以上。
4、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配备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近两年来无质量事故。
(四)丁级
1、有成立调查机构的文件。
2、参加过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独立完成过本辖区的三类调查。
3、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具有专职调查技术人员3人以上。
4、配备有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
仪器设备配置按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仪器设备配置表》执行。
第七条 各级别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资质的业务范围
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执行。
(二)乙级资质业务范围
1、森林资源一、二、三类调查和监测。
2、森林资源建档和数据更新。
3、各项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
4、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5、省级以下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的可行性论证、总体规划设计。
6、各类林业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
7、苗圃设计。
8、依权限进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和现场勘验。
9、营造林、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监理、验收。
10、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11、林业技术鉴定。
(三)丙级资质业务范围
1、森林资源调查(二、三类)和监测。
2、森林资源建档和数据更新。
3、各项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
4、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分类经营区划。
5、依权限进行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论证和现场勘验。
6、县级以下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
7、中小型苗圃设计。
8、营造林、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监理、验收。
9、各类林业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
10、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11、林业技术鉴定。
(四)丁级资质业务范围
1、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
2、森林资源建档和数据更新。
3、造林规划设计、验收。
4、林业技术鉴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审核权限
第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程序: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必须先提交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送省厅和国家林业局审批。 申报乙、丙、丁级资质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申报甲级资质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省厅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审核发证。
第九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二)有关部门正式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的文件;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文件和承担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仪器设备清单;
(五)已取得调查规划设计成果的清单。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条 批准机关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并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进行等级评定。 由批准机关发文并颁发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持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一切项目文件、成果资料,必须附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正本复印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必须署在正式的项目文件、成果资料封面上。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要严格按其证载业务范围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不得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无证单位承担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其成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实行两年一审的年审制度。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事林业规划设计工作的必须换发新证;需要调整证书等级的,依本办法规定,提前半年申请。
第十六条 在年审中发现持证单位有如下行为的,发证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级、取消资格等处罚:
(一)经查实未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实质性资质条件的;
(二)两年内未承担本办法规定业务范围内业务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调查规划设计文书或审核意见的;
(四)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业务或者提供证书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无故未参加年审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数量“以上”或“以下”的规定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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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0/26 19: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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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10/27 21:25:03
您好,建议您具体咨询当地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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