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在采伐林木当中(还没有采伐完)持证超数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是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自已有一块已有25年树龄的杉山,2007年4月,李某在林业站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35立方米,按照采伐许可证的四抵界址刚采伐一半后,李某估计已采伐35立方米,就决定先加工已采伐了的林木后再采伐剩余的,6月15日,林业公安接到举报说李某滥伐林木,林业公安于16日对李某加工的杉小方进行检尺,李某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74立方米,超过蓄积20立方米,要追究刑李某事责任。 我个人认为不应追究刑李某事责任,其理由: 李某是按照采伐许可证的四抵界址采伐林木且只采伐得一半就停止了采伐; 林业公安接到举报查处时是李某在采伐林木当中,也可以说是我们伐中监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而李某不是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这里虽然讲的是单位,对李某个人也应该适应,应中止其采伐,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没有采伐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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