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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山林人     提问时间: 2007/9/16 11:41:00
邮箱:F
问题:
 
昨天我提到的借了张三的林权证到林业站办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专家回复是真的要追究起来谁都有脱不了干系,这样回答不构具体。我是问:林业站、赵六、张三、李四本人村委等各承担什么责任?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9/16 15:17:07

这件事可大可小,如果中间没有“猫腻”,也就是一个行政责任。

如果有“猫腻”,就有可能构成诈骗、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滥伐林木、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项。

每个人(含法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要依据他们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或法院认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9/16 16:20:09

林业站:违法发放林权证,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9/16 16:20:58

其他人员涉嫌诈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9/16 18:40:53

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骗取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