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林农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如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61、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乡镇或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应如何办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山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对流转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妥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详情请看下述问答:
1、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属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林地。如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以下方式处理: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⑵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集体山林已经依法流转但合同不完善的,本次林改补充完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签订合同时,一是必须明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归属;二是确定林地使用权期限(含起止时间);三是确定利益分成比例和付款方式;四是有关到期后山上林木的处理和造林的责任;五是合同附图,每份合同必须随附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承包山场的权属位置范围图,或者明确以林权证附图为准。
3、集体山林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进行流转的如何解决?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此规定,如集体山林流转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时间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林政秩序正常的给予维护;或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未超过1年,承包人未做投入,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对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协商解决不成的,引导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