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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byhyj1973     提问时间: 2007/8/27 11:47:33
问题:
 
专家你好!现有一问题请多指教,谢谢!
我县政府1988年对A村与B村的山林纠纷已裁定给A村,最近B村对A村原裁定得到的山林又提出异议,B村问如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争回林地?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8/27 12:00:35

找出依据,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27 14:58:05

可向上级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决定结果不服时,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无论如何,一定要用证据说话。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27 15:05:29

请您登陆:http://cache.baidu.com/c?word=%C9%BD%C1%D6%3B%BE%C0%B7%D7%3B%B4%A6%C0%ED%2C%B2%E5%BB%A8%3B%C9%BD&url=http%3A//www%2Eohnly%2Ecom%3A8080/html/main/zcfgView/2006082857641%2Ehtml&p=81769a45dcd25fbe01bd9b7e080c8e&user=baidu

举例解读《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六章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请仔细阅读此文,对您会有益处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27 15:07: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1986年11月7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法民字(1986)第88号报告收悉。
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8/28 22:46:40

几乎没有指望了。

只能悔当初没有及时醒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