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林权纠纷的林地是不能出租的(应维持现状),因此,甲村干部及群众代表有过错。黄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村里负责。
乙村村民拔树的行为也略显过激,也有过错。
这个纠纷首先是集体之间的纠纷,要行政决定,应该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其依据是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如同村的承包山界线争议,个人与集体的林木争议等。乡政府就可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