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地是土地的一种,其所有权的归属在宪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也就是说,土地只有国有、集体二种所有制形式。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是没有什么好争论的。依我看,你们的焦点是在林木的有权上。
2、林业局维护承包人的合同是对的。
请注意我在前面给你的回复内容,讲的是当时的“合同法”。再说,20年前的合同不存在背着村民这一说法。因为“2/3”的规定是在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才有的这个规定。
不可用后来的规定去约束以前的行为!
尽管我不是法律专家,但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寻份合同是明显违法的,公证处能给他公正吗?
顺便再说一句,在林业生产的问题上,历来是“谁造谁有”。绝不可看到现在林木长起来了,都想去分一块“唐僧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