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经营区划
第十六条 经营区划系统
一、经营单位区划系统
(一)林业局(场)
林业(管理)局→林场(管理站)→林班;
或 林业(管理)局→林场(管理站)→营林区(作业区、工区、功能区)→林班。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管理局(处)→管理站(所)→功能区(景区)→林班。
二、县级行政单位区划系统
县→乡→村;
或 县→乡→村→林班。
经营区划应同行政界线保持一致。对过去已区划的界线,应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更改。
第十七条 林班区划
林班区划原则上采用自然区划或综合区划,地形平坦等地物点不明显的地区,可以采用人工区划。林班面积一般为100-500hm2。自然保护区、东北与内蒙古国有林区、西南高山林区和生态公益林集中地区的林班面积根据需要可适当放大。
林班区划线应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更改。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业经营水平较高的集体林区,应在有关境界线上树立不同的标牌、标桩等标志。对于自然区划界线不太明显或人工区划的林班线应现地伐开或设立明显标志,并在林班线的交叉点上埋设林班标桩。
第十八条 小班划分
一、小班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小班划分应尽量以明显地形地物界线为界,同时兼顾资源调查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考虑下列基本条件:
1.权属不同;
2.森林类别及林种不同;
3.生态公益林的事权与保护等级不同;
4.林业工程类别不同。
5.地类不同;
6.起源不同;
7.优势树种(组)比例相差二成以上;
8.VI龄级以下相差一个龄级,VII龄级以上相差二个龄级;
9.商品林郁闭度相差0.20以上,公益林相差一个郁闭度级,灌木林相差一个覆盖度级;
10.立地类型(或林型)不同。
二、森林资源复查时,应尽量沿用原有的小班界线。但对上期划分不合理、因经营活动等原因造成界线发生变化的小班,应根据小班划分条件重新区划。
三、小班最小面积和最大面积依据林种、绘制基本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尺和经营集约度而定。最小小班面积在地形图上不小于4mm2,对于面积在0.067hm2以上而不满足最小小班面积要求的,仍应按小班调查要求调查、记载,在图上并入相邻小班。南方集体林区商品林最大小班面积一般不超过15hm2,其它地区一般不超过25hm2。
四、国家生态公益林小班,应尽量利用明显的地形、地物等自然界线作为小班界线或在小班线上设立明显标志,使小班位置固定下来,作为地藉小班统一编码管理。
五、无林地小班、非林地小班面积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