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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byhyj1973     提问时间: 2007/8/13 11:40:37
问题:
 
专家你好!
我现还要搞清楚以前的问题,请指点,谢谢!
吴某因滥伐林木2000多立方米(蓄积),被当地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1993年7月24日   法复[1993]5号  ......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问该吴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其滥伐的是国家所有的林木,作为当地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追缴其非法所得吗?应该依据怎样的法律程序规定追缴其非法所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13 14:15:26

滥伐林木罪的处罚依照刑法典第345条第2款第4款、第346条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个人犯本 规定处罚。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8/13 21:4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只有: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有有关追缴的条文。

这个问题,还是商请《刑法》专家更为妥当。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8/14 9:14:33

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于公、检、法确认追缴犯罪行为之外的其他非法所得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