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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sunqiang     提问时间: 2007/8/9 20:39:17
问题:
 
专家们好:我是1982年取得林权证,1984年办理的宅基地使用证,至今没办房照,我1986年把户口迁到城郊经商,原来的房屋由父母看管,期间我的房屋一部分石头被盗剩下一处房场,请问此情况村委会有权收回我的宅基地及林地吗?什么情况下我的宅基地及林地能被收回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8/9 21:58:12

你的这个问题,涉及二部法律、二个管理部门。一是按森林法,由林业部门主管;一是按土地管理法,由国土资源部门主管。

按你说的情况,你的林地已发生了性质的改变,即由林业用地变成了宅基地。

但你已不是农村户口,按规定不再享有农村新增宅基地。

如果还是林地,或者你准备建房的那一大片位置仍然是林地,在没有大的变动这前,你1982的林权证,仍然有效。

在你持有林权证的情况下,村委会不宜强行将那片林地收回!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9 23:2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不论是国家干部,还是农民,不论是有城市户口还是有农村户口,只要是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条件的,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
  这里要明确的是,继承人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房产,而不包括宅基地。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该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对依法属于其所有的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房屋继承人依法继承了房产所有权后,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该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也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移转,由继承人继续使用。
  一般地,如果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翻建、改建和扩建。在该房屋灭失后,其宅基地使用权也同时灭失。其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期限不能超过其地面房屋的使用寿命。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9 23:32:05

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是集体成员按照身份取得的福利保障。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享有使用权,宅基地经过合法审批后应该按照审批规划建设,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建设,或者该改变土地用途,更不允许闲置浪费,闲置浪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9 23:32:43

但我认为,您的“林权证”依然有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9 23:36:55

另请您登陆:http://www.szsjg.net/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42

查看相关规定。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8/10 8:00:25

你的林权证应该继续有效,但垮塔的宅基地应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