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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byhyj1973     提问时间: 2007/8/8 11:37:33
问题:
 
专家你好!
我现还有一个问题请教,请指点,谢谢!
吴某因滥伐林木2000多立方米(蓄积),被当地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问该吴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其非法所得还应追缴?怎样追缴?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8 11:47:05

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8 11:52:57

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是指声势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本人在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种植的归本要所有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树林。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滥伐,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根据刑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4、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滥伐林木罪行的认定和处罚
1、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当东表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用人才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则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说其他林木。第二,行为方式不同。盗伐林木者一般是采取秘密采伐的方式;而本罪的行为则一般采取公开采伐的方式。第三,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犯罪目的;而本罪的行为人则只具有违反森林法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任意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滥伐林木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典第345条第2款第4款、第346条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个人犯本 规定处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8 11:56:22

因此可见:法院在对这起特别重大案件的量刑(重罚轻判)方面是存在问题的。

因数量巨大,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8 12:03:26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45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8/8 17:02:03

由受损失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和追缴非法所得。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8/8 20:24:50

典型的重罪轻判。

司法上的层层剥皮。公安--行政处罚;检察院--取保候审;法院--交纳罚金。

追缴--在这个案子上,可能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