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伐林木罪,是指声势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本人在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种植的归本要所有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树林。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滥伐,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根据刑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4、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滥伐林木罪行的认定和处罚
1、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当东表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两用人才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的对象则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说其他林木。第二,行为方式不同。盗伐林木者一般是采取秘密采伐的方式;而本罪的行为则一般采取公开采伐的方式。第三,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犯罪目的;而本罪的行为人则只具有违反森林法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任意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滥伐林木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典第345条第2款第4款、第346条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个人犯本 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