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1998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从以上规定看,盗伐的林木应返还受害人。
不要说有相关规定,就是通俗的话也是说:物归原主!作为赃物,应该返还的!
“用于充实育林基金,恢复森林植被这样处理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依据,这是巧立名目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