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采伐(挖)规定:公益林采伐(挖)分为五种,即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以及大树采挖移植。公益林采伐(挖)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采伐、采挖下列生态公益林:
1、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2、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4、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
(二)除上述(一)规定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1、坡度25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
2、坡度25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
3、坡度25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
(三)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其他树木的,应当符合抚育采挖的规定。
(四)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或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生态公益林经批准的,按征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