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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zddlzl     提问时间: 2007/7/25 11:18:00
邮箱:zddlzl@163.com
问题:
 
你好,我公司刚买下了1100亩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在重庆市郊,请问一下我所在林地为生态林,以后林内的树木能够采伐或者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允许采伐呢?盼复为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7/25 15:31:10

公益林采伐(挖)规定公益林采伐(挖)分为五种,即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以及大树采挖移植。公益林采伐(挖)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采伐、采挖下列生态公益林:
1、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2、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4、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
(二)除上述(一)规定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采挖、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1、坡度25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
2、坡度25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
3、坡度25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
(三)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十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因科研等特殊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其他树木的,应当符合抚育采挖的规定。
(四)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或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生态公益林经批准的,按征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7/25 18:38:28

http://cache.baidu.com/c?word=%C9%FA%CC%AC%C1%D6%3B%B2%C9%B7%A5&url=http%3A//www%2Echinacourt%2Eorg/html/article/200704/20/243368%2Eshtml&p=b471c64ad6c452e50fbd9b7f0d51c9&user=baidu

文章题目:买卖国家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林合同被判无效!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7/26 9:19:54

先不说合同合不合法,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因此,还是可以采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