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7/24 12:21:01
您好,《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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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7/24 14:18:20
《退耕还林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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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7/24 14:36:58
各地情况不同,“政策”也略有不同。例如: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根治水患的决定》就指出: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封山植树、退耕还林”,加大林草植被的恢复和建设力度。对坡度在25度以上的农用地和坡度25度以下但水土流失达到强度级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采取人工造林和人工种草、改良天然草地等措施恢复植被
而黑龙江省的目标定位是:
具体的还林目标是:1994年后开垦的林地和1994年前开垦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 坡耕地,必须在2000年前还林;开垦的坡度20度至25度的林地、坡耕地,必须在2005年前 还林;开垦的坡度15度至20度的林地、坡耕地,要在2010年前全部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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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7/25 6:57:39
退耕还林范围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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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7/25 22:05:33
首先,要是耕地;其次,还要是农户个人承包的耕地。其它的,即使是耕地,也不得享受耕地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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