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7/12 19:40:48
林权证换发办理程序 一,林权人提出申请 对于林权权属无争议,界线清楚,标志明显的林地,森林,林木,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发放给林权权利申请人,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登记权利,宗地自行填写,也可以在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申请人签字后提交给林权登记机构.对换发林权证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填写原林权证号,核发面积等内容,同时收回旧林权证. 二,林业局进行审查 县林业局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具备林权证明材料,申请登记权利明确,地点位置清楚,表格应填事项完整正确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和与该申请权利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权利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必要时可设置界限标志,核实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示意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捺手印.凡涉及有国有林权相邻的林权登记勘查,必须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三,公示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构以村,社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对申请换发林权证的宗地,应注明为换发和原林权证面积,林木株数等;属新登记宗地,应注明为新登记.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登记机关,乡镇,村社应当实地核实.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调解),待争议解决后予以登记,否则暂缓登记. 四,核发林权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林业局办理林权证,报县政府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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