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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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本人的一篇小文:林业用地诸土地类别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