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119号
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的准确无误,及时纠正错误或者违法的林权登记,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整顿林权登记发证秩序,维护林权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巩固和保障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有效手段,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检查整顿工作,防范和纠正错误登记,确保权属明确和林区社会秩序稳定。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为指导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林权登记检查整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全面扎实地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取得成效。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雷加富副局长任组长的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司,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局、政法司、计资司、驻局监察局、场圃总站、工作总站、退耕办等有关司局和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的重点要放在有权登记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林权登记职能。我局将在检查整顿期间组织专门工作组对各地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认真总结,按时上报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成果。各县、市(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地区林权登记发证整顿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情况于9月15日前报我局。 各地在林权登记检查整顿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方案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资源司王晓丽 联系电话:010-84238412xiaoli@forestry.gov.cn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决定于5-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整顿目的 通过开展全国范围的林权登记检查整顿,各地要摸清林权登记发证的基本情况,及时纠正错误的或者违法的林权登记,整顿林权登记发证秩序,维护林权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整顿内容及重点 本次检查整顿的重点是对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和核准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林权登记的全部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林权登记申请受理环节 1、申请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全部应填栏目是否填写完备、准确;申请登记的林地和林木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的,是否在注记栏目中填写清楚); 2、申请人的有关身份或资格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委托授权书是否齐备、合规; 4、申请人是否提供申请登记的林地、林木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二)林权登记申请实质审查环节 严格按照林资发[2007]33号文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对属于林资发[2007]33号文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核准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涉及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检查转出方对其权利是否进行了初始登记。 (三)林权登记勘验和公告环节 1、对申请登记的权利内容是否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或镇、县)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告; 2、是否对每一宗申请登记的林地都进行了现地勘验,形成勘验报告并勾绘了具有明显地物标志的附图。 (四)林权登记核准环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是否签署意见,核准登记文件是否有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日期。 (五)林权登记档案管理环节 是否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的要求,将林权登记申请、实质审查、勘验和公告以及核准登记环节形成的全部原始材料整理存档;林权登记台帐和林权证领取台帐是否填写完备。 三、整顿要求 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顿,坚决依法纠正错误或者违法的林权登记行为。特别是对属于林资发[2007]33号文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但因工作疏漏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以及未依法履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受理、审查、核准环节的各项规定的,由发证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发证机关予以撤销该错误登记,并将撤销行为书面告知林权证持证人,收回错误登记的林权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但未依法进行公告或者现地勘验的,要进行补正,依法完善林权登记手续。 四、检查整顿工作步骤 检查整顿工作从2007年5月上旬开始到9月中旬结束。 5月份,各地根据我局的《通知》制定工作方案。 5月底到6月底,有权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对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本单位受理林权登记申请、核准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林权登记的全部原始档案材料进行自查。 7月上旬到8月中旬,林权登记受理机关对查出的问题,对照林资发[2007]33号文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整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要对各县市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国家林业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8月中旬到9月初,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林权登记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本地区林权登记发证整顿情况分析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