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可能是缺这么一个“收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