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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wnba827     提问时间: 2007/6/18 22:07:21
邮箱:wnba827@163.com
问题:
 
  前几天我朋友在自己承包松树林,未经当地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剥皮采松油(已经达到采松油树龄).由于当地林业局制止及时,我朋友雇请的人员只是把树皮剥开,还未取油.事后当地林业局给我朋友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
  今天我阅读了《森林法》第44条,相关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跟我朋友对其上所指的“毁坏林木”理解还很不迷茫,我朋友开采松油,只是剥了皮,还未采油不至于因此至松木死亡,这样算毁坏林木吗?“依法赔偿损失”又是指赔偿给谁?松林是我朋友承包的,要是有损失也是我朋友有损失呀!
  急切等待您的回复!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6/19 6:48:32

行政处罚通知书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哪一条处罚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6/19 8:50:30

您可能理解上面有误会。就像自己的林子采伐时也照样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一样,采脂也是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违反规定照样要受到处罚!。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6/19 12:53:25

您好,您的理解过于片面,采脂也需要在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证件的。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6/19 17:40:04

如果你认为林业局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可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