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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tingjunz     提问时间: 2007/6/18 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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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各位专:林权证上的年限可以是长期继承承包吗?因为合同上是这样签的.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6/18 15:00:23

汕府办〔2003〕153号



印发汕头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的《汕头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汕头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53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澳县试点工作的经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规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换发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准许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基层单位对于申请的内容要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示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权属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林地、林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六)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经理清权属后再作处理。
  (七)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木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八)稳定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
  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自留山,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村或村民小组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应限定在本村或本村民小组内,并限期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凭继承手续登记发证。被继承人死亡,本村或组内无法定继承人或全户迁出的,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自留山的林木可继承、转让,凭继承、转让手续登记发证。
3、在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人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原《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与承包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二、登记发证范围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三、工程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权属材料。
  (二)审核登记。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的登记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审核,审核权属是否明确,四至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现场勘查。勘查小组由林业技术人员、镇、村干部或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每宗林地都要现场勘查,在核定各种山林权属时,要把所有的四至界线都标在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上,而且毗邻方都要在图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四)颁发证书。对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审批发证程序按省《工作方案》执行。
  (五)验收建档。林权证登记发证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验收,验收标准:
  1、各种证、表填写规范清楚。
  2、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证地相符,证图相符,图地相符。
  3、林权争议得到解决。
  4、规定发证的林木和林地,换发证率达95%以上。
  验收合格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地林权管理档案,留存《广东省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广东省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各一份,并用微机电脑建立林地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将林地林权状况逐块输入电脑。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各留存《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各一份。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与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详知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申请期限和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参加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法及有关表格的填写等。
  (二)试点和全面铺开。南澳县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2003年下半年开始全市铺开,至200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任务。
  (三)总结验收。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向市林业局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验收,并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组织领导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入市场流转的法律依据。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森林、林木、林地登记换发证制度,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这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苏耀光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姚英杰,市农业局、林业局长李耿坚为副召集人,市农业局、法制局、民政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司法局、市法院等单位领导组成的汕头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或协商机制,安排必须的专项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要制定完善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和具体技术操作方法。严禁侵犯林农的合法权益,严防引发乱砍滥伐林木和引起新的山林纠纷。
  (二)建立林地林权登记发放管理制度。建立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审核审批、登记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等制度。认真做到表格的登记、填写,确保林权证发放工作落实到位。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要落实到权属所有者的乡镇、村、组或其他经济组织。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乡镇;属于村(原生产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林权证》发给村;属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林权证》权属落到组,由村里统一保管。
  (三)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实行科学管理,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次发证后,各地对林地林木权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收回旧证,核发新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今后,凡申报林木采伐、林地征用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权证》工本费按有关规定由林权权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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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管理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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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九日

 

 

以上文件共您参考。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6/18 16:09:49

按合同执行就是了。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6/18 16:33:38

您好,按合同的约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