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小组为修筑村里的公路,准备卖掉组里集体的杉树(未砍伐的杉树).组长张某就通知在家里的村民到李某家开会招标卖树.当时村民一致同意,招标只招内标,允许组里村民带标(以组里的村民的名义帮外竟标).竟标者先交一万元定金,就到组里领一张标纸,在标纸上写好各自的名字和竟标价格,放进标筒里.所有的竟标者交齐后才开标,以价高者定标. 当晚该村村主任王某也到场参加了竟标,并以该组阳某的名义(阳某到时本人未到场)帮外村邓某以开"飞标"(比最高价高500元)的形式标到.当时第二标者不同意,就与之争议.组里在无法解决两者间的矛盾,就都退还了定金. 过一段时间后邓某就请当地林业部门对该块杉树进了规化设计,邓某就拿了一张空白规化设计表到外村签了意见和盖了章.填好表格后,请别人冒充该镇镇长签了字.再到林业工作站盖了章.就到该县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之后,邓某就到该组去交钱,找到阳某说把树钱给他,阳某不同意,就没有收邓某的钱.邓某又找到该组村民肖某,把钱放到肖某的手里.过了两天,邓某就请人到山上砍树了.当天该组组就去阻止,没有阻止住.就请示了林业工作站,林业站也没有阻止住.又请示了林业局资源股,才制止了.此时邓某已砍伐了120立方米杉树. 请问此案如何定性?谁违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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