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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落叶梧桐     提问时间: 2007/5/11 14:12:44
邮箱:ybrdxf@sina.com
问题:
 
感谢各位专家。在上午我的问题中,林业部门将林权证变更给B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变更林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是原权利人还是继受者?变更林权证上的主体是否必须要原权利人签署同意意见?变更需要那些条件和程序?如果A农户现在向林业部门申请变更回原状,林业部门不同意,又该怎样解决?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5/11 14:29:23

您好,林权证变更程序如下:

⑴林权登记申请。转让方向市林业局提出林权变更(注销)书面申请。(重点内容是《林权证》的证书编号、林权证号、山林宗地编号、座落、面积、四至等);受让方向市林业局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⑵林权变更(注销)双方当事人向市林业局提交有关资料。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转让方申请变更(注销)的《林权证》;申请变更(注销)林地的相关文件,如合同、协议书等,其合同记载内容必须分山林宗地与转让方的《林权证》上记载的内容相一致。(重点内容是山林座落、小地名、面积、四至、转让年限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由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⑶受让方填写《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并由所在村委会、林业站、乡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⑷林权变更(注销)双方当事人和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到现场实地进行勘测,并勾绘地形图或示意图。

⑸市林业局受理申请,审批同意签署意见后方可制作新的《林权证》。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5/11 14:30:21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7〕33号文件规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就是说承租方B申请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林业部门将林权证变更给B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你可以向它的上级林业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5/12 0:01:30

A、B之间已经签订了合同,B凭合同进行变更,林业部门没有大的错误!但,在操作中,有欠妥这处!

如林业局不给你们变更回来,你可继续上法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5/14 9:19:48

林业局也有责任,没有很好履行林权变更登记公示制度。

林木和林地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权变更条件而又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