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退发〔2001〕521号
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
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造林成活率标准分两级(见下表),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 类型 \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般地区造林成活率(%) |
≥85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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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旱、半干旱地区 生态林造林成活率(%) |
≥70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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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旱、半干旱地区 生态林造林成活率(%) |
≥85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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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干旱、半干旱地区划分标准以《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为准。
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干旱、半干旱地区株数保存率≥65%)或郁闭度≥0.20。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
第九条 生态林、经济林混交的小班,按实际面积分别统计计算。
第十条 结果误差允许范围是:小班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小班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结果为准。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最高为100%。
第十一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凡以上标准没有涉及的,参照地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