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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业无知     提问时间: 2005/7/29 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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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县林业局收回采伐许可证的审批办证权后,镇林业站不再具有发放采伐证的权利,为了逃避林业规费,镇林业站和张某等8位木材经营商,以建房为由向林业局申请办理了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都是间伐,从1999年以来,累计办理了4000立方米采伐许可证。而林业局办证员及分管林政的副局长也知道是木材经营商进行间伐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用。请问镇林业站、县局办证员及分管领导、村主任木材经营商各负哪些责任?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29 8:08:29

林业无知 :你好!

感谢的对《中国林业网》的信任,你不怨其烦地提问精神,真的很感动我。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29 8:19:47

《刑法》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7/29 15:52:39

      管他是什么目的,只要他有《采伐许可证》,且是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地点、树种、面积、数量、采伐方式(间伐),就不需要任何人对此承担责任。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分析,这只是一个串换了木材去向的问题---将“自用材”用于销售——变成了“商品材”的问题,这是管理中的一个漏洞,法律上还真是难以追究,建议你将这个情况反映给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30 12:51:28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这实际上是一种腐败现象,建议您把有关情况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向省林业厅的纪检书记如实反映,估计会有人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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