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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DWW9908     提问时间: 2006/10/20 22:34:01
问题:
 
 《森林法》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收购没有采伐证的林木的行为违反了该条吧?还有其它什么行为违反了这条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0/20 23:08:52

问题是,这些人“明知”、但他会说成“不知”,遇此情况,你还真拿“他”没法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0/20 23:13:50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区别采伐自有的或他人的森林和林木两种情况,分别按滥伐或盗伐论处,擅自收购无采伐许可证木材的,比照盗伐处罚规定处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0/21 9:06:22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修改 2002年12月28日]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0/22 14:35:02

没有采伐证的林木就是盗伐或滥伐的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收购这些林木就违反了《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10/22 21:28:47

您好,已经违反了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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