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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月映江舟     提问时间: 2006/9/21 17:37:23
问题:
 
各位专家好,现向你们请教一些事情.在广东一些县林业局,林木投资者在办理砍伐证时为什么要向投资者收取维简费,育林金每立方高达五百多六百元,而且还要在办证时一次性付清,请问国家规定的收费是这样的吗?如果是,岂不是大大地加重了投资者的投资压力和负担?国家鼓励个人投资林业的优惠政策又如何能够体现.因而本人想你们能向本人提供国家在个人投资林业收费政策问题上的所有规定.有各项收费明细表更好.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1 18:47:41

不会有这么多吧?大概在250元左右。

林业属于大农业范畴,原农业特产税是41%,现在全都取消,等于国家给予了林业生产者41%的税费补贴。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21 18:53:32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9/21 22:51:30

http://www.forestry.gov.cn/shzlzc/attention/question07.asp

林业税费状况

(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1、关于林业收费政策


  2、关于林业政府性基金政策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特定专项收费等形式。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涉及林业的政府性基金有2项:


(1)育林基金


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9/21 23:03:12

2005年林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一览表
江西省林业厅   2005/12/20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1 育林基金(含维简费) 政府性基金 1、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lOcm(lOcm)以下间伐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为180元; 2、商品木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分三档计征。10—14cm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00元;16—20cm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60元;22cm以上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400元,其中:20cm以上(20cm)的阔叶树(杂木)计费价格为450元; 3、标准竹(含尺竹以上)每根征收育林基金l元,小于标准竹的竹材按每l0.1元征收育林基金。 赣府发[1998]27号,赣财农[2003]7号,赣财综[2004]80

供你参考!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9:57:37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综[2003]16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30926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规定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后,基层林业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对重点林区的财力困难的县、乡,由省、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二、各地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于10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省财政厅、物价局、林业局将对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省府批准后进行公布。

    三、省财政厅、物价局、林业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3年11月对部分市、县(区)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林业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林业厅(局),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目前,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过多过滥,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过重,已成为制约木材生产发展的突出问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乱收费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切实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调动有关方面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各地区现行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包括林农(含集体林承包经营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木材加工企业(简称“木材生产经营者”)在造林、育林、采伐、加工、销售及运输过程中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行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简称“收费”),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木材生产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木材生产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也要进行归并或者取消。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及合并的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备案。

    (二)政府性基金。各地区向木材生产经营者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现行涉及木材及木材生产经营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政[2002]3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2003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重新修订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将维简费并入育林基金,降低育林基金征收和提高标准。

    (三)政府性集资。各地区向木材生产经营者征收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向木材生产经营者进行各种摊派。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越权出台的乱收费项目。主要是取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立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木材生产经营行业管理费、乡镇管理费、联营管理费、林区道路养路费、预留造林更新费等收费项目。

    (二)取消不合理的取消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批准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林业保护建设费。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森林资源补偿费(金)、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护林防火费、森工企业管理费、林业系统公司上缴管理费、林木种子调拨管理手续费、珍贵出口木材资源培植费、出口木片森林资源补偿费等项目。
 
    (三)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的规定,落实取消林政管理费、林区管理建设费。同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落实取消植物检疫证费、允许进出口许可证书费。

    对取消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或者将已公布取消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票据。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后,基层林业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对重点林区的财力困难县、乡,由省、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对全国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监督抽查各地清理整顿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调整。

    (二)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10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归并)收费项目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法制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监督检查阶段,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价格、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市、县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于2003年12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03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情况,包括落实取消涉及生长经营收费项目情况、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状况等,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国际法制改革委、国家林业局一式三份。

    各级财政、价格、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以维护木材生产经营者权益,促进林业和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二○○三年八月四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10:03:16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4)250文件收取证件费用1.5元/证和林业保护建设费5元/立方米,依据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粤林(1998)217号和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供销社粤林(1995)418号收取育林基金和维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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