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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大青山     提问时间: 2006/9/14 14:50:24
邮箱:keladan@126.com
问题:
 
请问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有新的政策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14 15:35:44

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林员是指从事重点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第三条  管护单位是指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管护单位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选聘护林员,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村集体护林员应在重点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林农个人所有重点公益林的护林工作可由林农个人承担,也可由村、组推选护林员统一管护。
第五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受聘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护林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管护单位须建立管护组织,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并搞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管护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原则上按每1000—3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集体林护林员的数量根据当地实际合理配备。对地点分散、面积较小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兼职护林员。
第七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区,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不少于25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管护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救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第八条  护林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单位应将护林员名单、管护面积及范围、劳务费或补偿费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所在单位考核、群众评议。对考核合格的护林员应优先续签护林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护林合同。
第九条  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护林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护林员的报酬从中央、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的补偿性支出部分中列支。
第十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重点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重点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由管护单位给予解聘: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者;
(五)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根据本办法制定护林员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9/14 15:58:16

您好,建议您就此问题咨询您所在的省林业局,目前只有河南、安徽等省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4 16:54:27

安徽省国家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林员配备要求。
(一)重点公益林面积在3000亩以下的村、组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各1名;
(二)重点公益林面积在3000亩以上6000亩以下的村、组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各2名;
(三)重点公益林面积6000亩以上每增加3000亩再增配专(兼)职护林员各1名。
第三条  护林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岁之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政治思想觉悟较高,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
(三)有群众基础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第四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乡规民约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责任区内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制止责任区内非法采挖林木行为,协助森林公安收缴盗伐的木竹及其制品。制止乱垦乱占林地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四)配合当地林业部门在辖区内开展的林业生产工作;
(五)维护公益林及其它护林标志、设施;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由村委会推荐,经乡镇林业站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林业局审批同意后,由县林业局统一任命并核发护林员证件。县林业局负责护林员的管理、组织、培训。
第六条  护林员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护林员在工作中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业务水平、管理水平。
第八条  护林员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木材经营及其他妨碍工作职责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经营区林农要关心、支持护林员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护林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护林员必须建立工作日志制度。乡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或国营林场负责对本辖区护林员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建立相应管护档案。
第十一条  林业局将制定《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公益林管护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对护林员奖惩依据。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勇于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
(二)制止乱采乱挖、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责任区内无乱砍滥伐现象,管护成绩显著的;
(三)预防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突出的;
(四)林业宣传牌、碑及其他护林设施保护完好的;
第十三条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责任区内出现乱砍滥伐及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二)擅自同意采伐林木、采种、挖桩或占用林地等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三)森林病虫害不调查、不及时报告造成危害的;
(四)出现森林火警火灾不及时组织扑救、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公益林宣传、管护标志设施遭受破坏的;
(六)不服从管理或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案件的;
(七)不履行职责,导致林区秩序混乱、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八)公益林年度验收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的;
(九)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出现第十三条行为的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局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扣发护林工资;
(三)解除护林合同,收回护林证件;
(四)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4 16:55:17

……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发放给林农,由林农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责任。自愿集中管护的,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专职护林员。专职护林员承担重点公益林的管护责任,劳务费用不高于每亩1.5元;林农个人补偿费用不低于每亩3元,由林农个人重点用于公益林的补植和抚育,自然保护区负责监督指导。

……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9/14 18: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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