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二、 杨志租赁该山场经营今后与王南城无关,王南城不得干涉杨志生产经营。”这一条,你办证就没有指望!
这一条也明确了该山场由杨志生产经营。
这份协议您签字了吗?
我觉得,“魏坊村小组将王长孙一户的4万元收归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明显不合理。
您还是找一律师帮您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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