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 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 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 从红豆杉人工繁育基地购买红豆杉,种在家中”,显然不在此列。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 个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你的行为是合法的。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建站服务 | 意见反馈 | 支付方式 | 帮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