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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wzz0328     提问时间: 2006/6/4 19:42:03
问题:
 
吉林省某国有林场的国家重点公益林护林员队伍20多人,在领导同意下代表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执法,但罚款开具的却是地税的林木(林地)赔偿收据,不是财政部门的罚没收据,这种行为合法吗?如果不合法,都那几方面,什么部门管?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6/4 20:17:27

他们这样做,我认为是不合法的。有关事项您可以到当地物价部门、审计部门或监察部门作详细咨询。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6/4 21:11:53

 

 

 

这个问题是明摆着的,有“猫腻”!

地税的只能是发票。

管他怎么处罚,他们必须给行政处罚决定书呀!

如你觉得这里有不妥之处,可向其上级林业部门及地税反映,必要时,提起行政复议!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6/5 7:16:03

这是不合法的,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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