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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开拓者     提问时间: 2006/6/1 9:58:59
问题:
 
专家们:
   你们好!
   我是一位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想请教一下,目前国家对用材林的开采态度怎么样?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6/1 10:32:47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森林采伐中指出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6/1 11:44:37

按照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国家林业局对森林资源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鼓励和推动速丰林工程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和强调以下政策:经营速丰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执行,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制定。 国家对速丰林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编、单列;达到一定规模的速丰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对抚育间伐林木胸径10公分以下的可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年龄(轮伐期、间伐期)与采伐方式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已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的速丰林,其采伐限额本年度节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可结转下年使用。 在经营过程中,如因经营方案调整等原因造成速丰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类型其它森林的采伐指标。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将政策允许、条件具备的残次林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改造为速丰林。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6/1 13:10:52

       有关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营造林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由采伐利用天然林向采伐利用人工林的转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林业局2002年下发了《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对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如下:
        1、调整的原则:坚持依法限额管理、凭证采伐的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的原则;坚持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原则。
        2、对已经达到规定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林,下同),其商品材采伐限额不足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预留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需增加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严格审核汇总后,每年集中一次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
        “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对2000年(含2000年,下同)以后新造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用材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经营者已依法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其森林采伐限额可以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造林面积和蓄积量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核定。
        4、2000年后新造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其工艺成熟和数量成熟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规定,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5、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2000年以后在非规划的林业用地上新造的用材林,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造林面积、树种和蓄积量等资源情况确认后,林木所有者在申请采伐林木时,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法定的采伐限额内确保林木所有者对林木的采伐利用,并积极主动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林木的采伐年龄可参照林木所有者的建议确定。
        6、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是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7、对于竹林(包括天然林竹林)的采伐,国家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由各省(区、市)依法按国务院批准的毛竹、杂竹采伐限额控制执行。
        8、现已纳入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人工用材林的采伐管理暂不适用上述办法。
    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调整是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事关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和林业发展的大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采伐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调整,确保森林资源越管越多、越管越好。


    有关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为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国家林业局2003年下发了《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规定如下:
        1、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遵循依法治林、分类管理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2、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人工用材林是指人工培育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人工播种(含飞机播种和人工撒播)、植苗、扦插造林形成的森林、林木及其上述森林和林木采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和林木。
        3、人工用材林分为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用材林。
        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是指以生产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
        一般用材林,是指除前款以外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人工商品林的依据。
        5、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
        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商品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6、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
        7、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8、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或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
        9、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足额编制人工商品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0、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森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1、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以下的,可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
        12、对生产以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采伐管理,国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省按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
        13、人工商品林采伐实行公示制度。
        14、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要考虑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影响,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坡度15度以上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人工用材林的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
        15、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一般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级上报检查结果。各省每年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情况。
        17、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采伐;情节严重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8、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截留、挪用、挤占和调增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19、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6/1 14:43:07

不过,各地也有制定旨在促进速生丰产林快速发展的特别采伐政策,具体举措不很一致,请到当地林业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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