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吕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她在某媒体上看到一则招聘业务代表的广告,当她前往应聘时才发现,招聘单位——黑龙江省通辽市活立木交易中心哈尔滨分公司以招聘业务代表为名招林地投资商。这究竟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从事的是什么样的林木交易?……
带着种种疑问,近日,记者对这家公司进行了暗访。
诱人的高额利润
按照吕女士提供的地址,记者日前来到位于哈市南岗区沪士大厦28层的通辽市活立木交易中心哈尔滨分公司。在一个可容纳百人的小型会议室里,该公司正在召开所谓的“项目说明会”,几十位听课者正专心致致地听讲师尹女士宣扬投资“活立木”的种种好处。
据了解,这些听课者中有很多是看到该中心在某媒体刊登的招聘广告后来应聘业务代表的。
讲师尹女士介绍,该公司全权代理国有林场的商品用材林流转业务,已经和内蒙古自治区兴隆沼、八仙筒、吐尔基山、庆和等4家国有林场合作。
目前,推荐大家购买的是通辽市奈曼旗兴隆沼国有林场一片已经长了3年的“活立木”林地。这片林地种植的是“哲林4号”优质速生杨树。
尹女士还以“哲林4号”生长8年就成材可以采伐为例,给听课者算了一笔“经济账”。以投资一手单10亩林地为例,需要一次性投入3.18万元,其中包括用材林地转让费2.28万元,委托管理费9000元。1棵树生长8年后,胸径为20厘米,材积量为0.3047立方米,1亩林地上有55棵林木,即使按照一棵树材积量0.3立方米、以《林木收购协议》中的回收价格每立方米600元计算,树木成材后,10亩林地投资者最少可得9.9万元回报。除去投入3.18万元和林木采伐费用1100元,投资者可得最低收益6.61万元。
尹女士还为听课者描绘了一幅更加诱人的图画。她介绍说,如果按照速生丰产林木材的价格趋势,若干年之后每立方米木材的价格可能高达1200多元,那么投资3.18万元的回报将是21万多元,除去投入和采伐费用,纯利润是17万余元,是投入的5倍。
谁将获取高额利润
按照“活立木交易中心”的要求,投资3.18万元包括用材林转让费2.28万元。可是这些所谓的“3年生的活立木”真的是“活立木”?真的价值2.28万元?高额利润能成为现实吗?记者拨通了内蒙古兴隆沼国有林场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副场长说,汇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林地虽是该场在2003年种植的,不过这1000多亩林地上的林木都是未成林,即幼林,根本不是“活立木”。
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牟景君说,“活立木”必须是种植三年以上,而且是成林树木,而该公司的林木是未成林,实际上就是幼苗,幼苗在市场上根本不值钱。以我省情况来看,现在市场上每棵幼苗的最高价格不会超过1元,10亩林地550棵树苗的价格最高不会超过550元,再加上埋土、灌溉等,所需成本最多也就是3000多元。
牟景君还表示,对于该公司宣扬的高额回报,他持怀疑态度。他说,最近几年杨木价格虽然有所上涨,可几年后,杨木价格到底是多少,现在还很难预测。虽然该公司说和投资者签订《林木收购协议》,投资者可获取保底的经济利益,可几年之后,如果杨木价格下降了,回收林木的公司不存在了怎么办?投资者的利益如何能够实现?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营林局局长张同伟介绍,因为我省没有种植“哲林4号”杨树,所以对其种植、管理情况不太清楚,可是在省森工总局林区生长速度比较快的“大青杨”8年后的平均胸径都达不到20厘米,才七八厘米。
东北林业大学林学院造林研究室王老师介绍说,据他了解,在目前的杨树品种中,8年杨树根本不能成材,即使在我省生长条件特别好的情况下,也需要至少10年的时间,更何况是在内蒙古干旱的条件之下。
合同条款陷阱重重
据通辽市活立木交易中心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赵女士介绍,该公司是与国有林场合作,受国有林场委托对其原始林权进行交易。她还出示了奈曼旗林业局在2004年12月31日下发的委托通辽市汇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林权流转的文件复印件,并声称汇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是通辽市活立木交易中心的下属企业。记者提出想看一下文件的原件,她说现在只有复印件。记者又提出想看该公司和国有林场签订的《委托林木流转合同》,赵女士再次表示拒绝,称合同在总部。
赵女士强调说,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购买林木后,将分别与汇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用材林转让合同》、与兴隆沼国有林场签订《用材林管护合同》。签完合同后,投资者就可以不用操心坐在家里等着林木升值,获取高额利润。
针对投资者要签订的《用材林转让合同》和《用材林管护合同》的内容,记者采访了我省法律界人士。
据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文明说,从投资者要签订的两份合同的内容上看,投资者要承担极大的风险。表面上看合同的条款是诱人的,可实质上根本保证不了投资者的利益。王律师给记者指出了该合同中存在的两个问题。首先,签订《用材林转让合同》,汇丰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没有任何风险,就可以一次性收取林木转让费,而对于投资者(乙方),钱先交给了甲方,可合同中却没有任何条款保证利益的实现,投资者所购买的林木现在的树龄、树高、胸径、具体位置、8年后的收益情况以及甲方的违约责任等都没有写明。
其次,在兴隆沼国有林场(甲方)与投资人(乙方)签订的《用材林管护合同》中关系到投资者利益保障的第七条规定:“如出现暴风、洪水、水灾、旱灾、冰雹、病虫害、盗伐等情况由乙方负责。”王律师解释说,除盗伐以外,其他六种灾害都属于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在法律上是免责的,该条款实质上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管护单位管护不到位,出现了问题,管护单位即林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拒绝执行合同中的条款。同时,《用材林管护合同》的第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除遇有本合同第7条约定以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各方依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实际上这与第七条的内容是相互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