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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马春莉     提问时间: 2006/4/19 10:44:55
问题:
 
专家您好,我前两天在贵网站问过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薪炭林赔偿的问题。
得到了您们的答复,非常感谢!
关键是,您提供的连接时“广西省”的文件。
具体问题是林户本身向政府部门索取有关文件的时候,政府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是不予出示对林户有益的标准文件的。那么,广西的文件,对于黑龙江的林户有比照性吗?能够据理要求赔偿相近的额度吗?我们该怎样处理呢?

切盼回复!非常感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4/19 14:13:11

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未必完全一致。

建议您到桂省林业厅查一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19 15:48:07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您可以参考如下相关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园地,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二)征用集体耕地而用国有荒地调剂的,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草原、苇塘,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四)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五)征用林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宅基地,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
     (七)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渠道等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征用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倍。
     征用宅基地和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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