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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莫林     提问时间: 2006/4/14 0:00:55
邮箱:fklzmo@163.com
问题:
 
专家您好!
    我是个县级林政工作者,有二个政策问题请教:
    1.现在个人经营者承包集体林地造林,很多个案是按每年一次或二至三年一次向林地所有者缴交承包款,在为他们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时,就林地使用权的问题,我们市林业部门的领导认为:承包者是每一年(七二、三年)交当年的承包款,尽管他们的承包合同是三十年或以上,他也只是取得了交款期内的林地使用权,其余承包期的林地使用权还属于原林地所有权单位,而在实际工作中,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不可能每年进行变更登记,因而只能给承包者核发承包林地内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林权证,而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则保留登记在林地发包者的林权证内。这样操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吗?承包者没有林地使用权对今后的经营是否存在隐患?
    2.省、市属国营林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在其租赁的集体林地采伐的木材是否需要向当地(县级)缴纳育林基金和维简费?有何政策规定?(注:这里是广东肇庆,现行省、市属国营林场在其本场所有的林地上采伐木材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由林场留用,不向当地缴交)。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14 0:42:19

  1、你说的问题是有关“林改”的吧?

  林地所有权单独发放一本林权证,这个问题就好解决了。

  政策、法律(规)并没有直接赋予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来源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从理论上来说,领导的理解没错,但操作起来非常麻烦。

  2、通常做法是,向谁领取《采伐许可证》就向谁交纳规费。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4/14 6:59:26

其他相关事宜可以在承包合同里面加以约定。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14 8:32:36

我认为省、市属国营林场租赁集体林地造林,在其租赁的集体林地采伐的木材是需要向当地(县级)缴纳育林基金和维简费,但在缴纳后全额或大部分返还给林场。因为育林基金是用于营林造林的国家预算外专用资金。国家规定:凡采伐或收购木材、竹材的单位均须征交育林基金。以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计,采伐自国有林的征收10元,采伐自集体林的征收7元。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国有林育林基金用于国有林采伐迹地、林间谷地和荒山、荒地的更新造林等项费用支出;集体育林基金用于集体林采伐迹地的更新、竹林垦复、营造大面积用材林和合作造林等项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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