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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syt     提问时间: 2005/6/17 14: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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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翔专家:
       您好!
       对于我刚才提出的问题,您能以这么快的速度回复我,我发自内心的表示感谢,在这里请允许我再次向新说声谢谢!对于我来讲,购买的那块林地,事隔一年了,我都不知道通过什么好途径来解决,我毕竟是在京工作的外地人,如果能够象您说的那样去做的话,对我来也许很难。我想问对于这类的问题,什么样的林业公司才算是诚信可靠的呢?林权证是否规定在一年以内下发,超过一年如果没有下发,是否有理由到法院起诉呢?我的林地在河北,北京地区是否可以受理?如果因为我的问题太多打扰了您,向您说声抱歉!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6/17 18:33:51

您好!不必客气,因我当时恰好在线,于是就回复了您的问题。可是,今天下午就不同了,因我所来了一位加拿大的林业教授作学术报告,这不刚刚结束,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明天还得继续听报告。您说的业务方面的问题,可以带上有关合同直接到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去咨询一下,法律方面的问题,最好找律师做详细咨询。至于您说什么样的林业公司才算是诚信可靠的,依我看,最可靠的公司就是自己直接与地方政府签订有关合同后投资林业建设申请成立的公司。您所遇到的情况现在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了,上当受骗者大有人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也曾不止一次地提醒投资者注意此类问题。以下内容供您参考。有啥事需要咨询请您尽管道来,我的回复有不到之处请您见谅。

国家林业局明确表态:不赞同夸大回报集资造林

国家林业局针对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明确表态,已发放的林权证将进行复查

10月13日,在万里大造林公司的林地上,部分缺苗还没补上。

昨天,记者从国家林业局获悉,针对目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国家林业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表示,对于某些公司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并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国家林业局不赞同,不支持。

国家林业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人士表示,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

近日,国家林业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对林权证等几个重点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于投资风险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收益水平

《通知》强调,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资和招商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融资和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

但目前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通知》表示,广大群众愿意投资发展林业,但对某些公司招商造林所宣传的投资回报率和有关林业政策存在着种种担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向公众宣传并积极提供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通过执行林业法律程序,加强对公司集资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

关于采伐回报林业投资回报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且我国是限额采伐制

《通知》还要求对回报率、林权证等重点问题要向社会和公众进行解释宣传。首先对于投资回报,重点要看到林业投资风险和平均收益情况。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而且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同时,树木的生长量还取决于品种选择、立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技含量等;此外,木材价格主要取决于木材品质、材积和当时当地的市场行情,还要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

而我国森林法规定的是限额采伐制度,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不能随意采伐。

关于林地抵押贷款不是所有林地都可抵押贷款,林地抵押贷款有严格的规定

对于一些公司宣称的“林木可抵押贷款”,《通知》表示,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与此同时,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对林木采伐则实行的是限额管理制度,而且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关于林权证各地将对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严禁违法发放林权证

针对合作造林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林权证,《通知》说,根据目前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依法负责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除此之外,其他地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同时,《通知》要求,林权登记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发放林权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权证,严格把住林权证与实地相符这一关。而对已经发放的林权证,各地林业部门将进行全面复查,严禁违法、违规发放。

■新闻背景

万里大造林遭遇非法集资之问

今年10月21日,新京报以《万里大造林暴利游戏》报道了中国万里大造林公司以高额回报吸引群众投资合作造林的事件。有证据显示,该公司目前造林成本远低于向投资者转让价格,所谓亿元前期投入也大有水分。

该公司宣称:“只要投入2万元,8年后可收回最低10万元”,“5万投入,等待6年,18万的收益,安全无比的零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投保)”。并强调,他们将负责办理《林权证》,以确保一切经营在合法情况下进行。

但这个公司的造林方式和其承诺的内容遭到了有关专家和部门的质疑,一些投资者拒签新协议,不少群众也在咨询国家的相关部门。

有专家指出,万里大造林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媒体和网站资料显示,目前操同样模式经营的林业公司广见各地,其中北京就有20多家。据此前媒体消息,以营造速生林高额回报为诱饵涉嫌非法集资,在北方省份已案发多起。

合作造林具体方式

●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

●将林地拆散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

●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8-10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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