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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林     提问时间: 2006/3/24 15:54:24
邮箱:663700
问题:
 
专家们,您们好!本人现在有麻烦事想请专家。本人自1997年与当地一户农民合伙承包该生产队集荒山种下300杉树,由于本人当时工作太忙,就委托当地农民(合伙人)与该生产队到乡司法所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由司法所公证,承包期限20年,后来,我又与该农民到县公证处补签了一份合伙协议。投资中,我的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四分之三,该农民出资四分之一。现种下的杉树长势喜人。通过专家的指点,本人到我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但林业部门的人说办理《林权证》只能办给林农,不能办给老板,《林权证》只能帐由拥有林地的林农和生产队持证,承包户没权利持有《林权证》。我现在非常担心,有几问题想请专家帮助解答:1、林业部门所说的《林权证》不能由荒山承包商持有,而是由林农持有是否有法律规定?2、承包商(公务员、工人、城镇企民),承包集体荒山或农民的荒山从事经济林木种植,承包商是否可以算林农?3、几个合伙人是否可以同时办理一份《林权证》共同持有该证?4、合伙人与原承包人在办理《林权证》上权利上是否有平等的权利?5、原承包人与后合伙人在处理资产上谁有优先处决权?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3/24 16:18:08

林业局的人的解释是错误的,不应把地权和林权混淆起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3/24 16:20:37

至于合伙人与原承包人间的利益关系,那就要看你们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24 16:23:57

《林权证》应当向林木所有者发放,你和农户共同投资营造的林木应该归你们共同所有,因此,林权证可以共同持有。你的投资多,属于大股东,在处理资产上你有优先处决权。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3/24 22:33:48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6.基本方针。

  ———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

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此,当地林业局说的,是没有一点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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