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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匿名网友     提问时间: 2006/3/8 14: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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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专家!本人在工作中遇一问题,颇感棘手,请予指教.
    根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采伐林木的应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我镇一农户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自己承包地上的林木蓄积达27立方米,其采伐地点属该户承包耕地,荒废多年,林木属自然生长,现已成材,郁闭度达0.6以上,林分总面积达100余亩,其是否属于零星林木范畴?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应作如何定性处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3/8 22:56:46

  我的理解:不属零星林木范畴;可按滥伐林木处理。

  具体情况,可函询省林业厅,由他们做出解释,方可做为执法的依据。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9 15:11:42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可不申办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所指的必须是“零星林木”,除此之外,在采伐时均应办理采伐许可证,否则就是滥伐林木。本案中虽然砍伐的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自种林木,但未办理有关手续,其行为仍然构成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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