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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一剪梅     提问时间: 2006/2/28 17:02:52
邮箱:fyhaitao@126.com
问题:
 
我们当地某村提供虚假证明取得林权证,后经调查该村不应该取得此证,县政府准备撤销此证。请问撤销林权证的程序?是否要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群众上访材料能否作为提出撤销林权证的依据?是否公示?公示几天?县政府的联合调查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撤销的依据?
谢谢!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2/28 17:59:49

您好,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的权属证书,就是该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法律凭证,根据《森林法》第三条关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护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林权斑点不能随意撤销,应保持其稳定性。确实因为工作粗糙造成确权中中部分遗漏或者重叠的部分,应本着现有林权证继续有效,错在哪改在哪的原则,对遗漏或者重叠的部分,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修正,以避免持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导致引发新的乱砍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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