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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震华     提问时间: 2006/2/7 11:13:10
问题:
 
《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87)财农字第002号],《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及各省制定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述文件全文可否帮助查找或提供相关网址,谢谢!另外请问?内蒙古自治区的现阶段执行的育林基金收取标准是什么标准。再次感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7 11:32:37

有关问题,请您直接与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联系咨询:

 

办公电话:0471-2280404;

admin@lyt.com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7 11:37:43

林业部 财政部

林财字(1991)74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4日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黑龙江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大兴安岭地区中央财政驻厂组: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0年11月10日起提高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价格,对其在1990年提价增收的处理问题,林业部、财政部曾以林财字〔1990〕435号文作了规定,现就此次调价在1991年及以后年度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林业的发展,这次统配木材提价后,1991年及以后年度增加的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均不因此增加林业企业上缴财政利润包干数。
  二、为缓解当前林业企业的经济危困,调价增加的收入,除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和适当提高林价(育林基金)的提取比例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弥补林业企业亏损或包干节余不足。
  三、为缓解当前林业企业的资源危机和增加对营林的资金投入,原按木材销售收入21%提取的林价(育林基金),从1991年1月1日起,改按26%计提。
  四、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强化财政管理,解决重点林区和企业营林资金不足问题,确定将原由企业自提自用的林价(育林基金)部分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从1991年1月1日起,集中企业当年林价(育林基金)提取总额的20%(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为30%),在中央财政预算上列收列支,作为中央级林业基金,核拨给林业部,用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营林、造林。省、自治区是否集中以及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财政与同级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五、为了探索按伐区拨交的立木蓄积量计提林价并计入木材生产成本的做法,从1991年起,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已选定了九个林业局(名单见附件)。请省、自治区林业、财政部门认真指导,及时总结。
  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按销售收入计提林价(育林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伐区拨交的立木蓄积量计提林价的办法及有关的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的修改,我们将另行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附件:实行按伐区拨交的立木蓄积量计提林价并计入木材生产成本办法的九个林业局名单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苇河、翠峦、双鸭山、穆棱林业局和带岭林业实验局;
  吉林省林业厅:三岔子林业局、延边林管局大石头林业局;
  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呼中林业局;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阿里河林业局。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7 11:39:21

林业部 财政部

林财字(1990)435号

关于1990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意见

1990年11月5日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农委、大兴安岭林业公司,黑龙江、吉林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大兴安岭地区驻厂组: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0年11月10日起提高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价格。现对提价增加收入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为支持林业的发展,这次调整统配木材价格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给林业企业和林业部门,中央和地方财政不因此增加林业企业上交财政利润包干数。
  二、为缓解当前林业企业的经济危困,1990年林业企业仍按木材销售收入21%的比例提取育林基金。调价增收部分除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和相应增加育林基金外,其余全部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包干结余不足。
  三、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木材提价后,1991年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和管理办法,另行颁发。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7 11:42:34

财政部、林业部

(87)财农252号

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根据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包括木材采运、加工、林产化工、林机修造、运输、供销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十条所说的“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支出不拨补,结余全留用”的财务包干办法,其中: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是指企业利润不上交(或定额上交)财政;支出不拨补是指企业亏损,财政不予弥补,由森工主管部门以盈补亏自求平衡。财政部门对森工主管部门的财务包干办法,由各省、自治区酌定。
  二、林价(育林基金):
  (一)林价(育林基金)的提取: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采运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其他国有林区采运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按上述比例提取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标准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林价(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
  1.采伐基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支出;
  2.人工幼林、成林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以及低价林改造支出;
  3.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
  4.种子园、母树林经营支出;
  5.营林道路修建费支出;
  6.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费用支出;
  7.营林设备购置费支出;
  8.营林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费,营林生产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按直接费比例分摊);
  9.营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支出。
  林价(育林基金)的使用要重点保证营林生产。用于5、6、7三项的总支出最高不超过林价(育林基金)实际支出数的20%。
  林价(育林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机构、扩大机构和增加非生产人员的开支;
  2.在建林业局、林场的道路及生产设施;
  3.其他一切不符合林价(育林基金)使用范围的开支。
  林业局营林职能科(处)的经费支出,统一由企业管理费开支,不得直接计入营林管理费。
  (三)营林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的作业费用(包括木材集至山楞的费用),列入营林生产有关作业成本。所产出的符合标准的木材纳入总产量计划,由企业统一销售,并相应提取林价(育林基金)。这部分间伐材按年度伐区计划成本,计列企业的伐区木材成本,同时相应增加林价(育林基金)收入。
  (四)采运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排营林支出计划时,在保证完成营林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从提取的林价(育林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五)林价(育林基金)的收支,应纳入省、自治区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和采运企业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统一管理。一九八七年森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在报送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从一九八八年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森工企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要由各级森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林业部备查。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的上述计划和决算要抄报财政部和林业部备案。
  三、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一)森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恢复折旧之前,要彻底清查现有固定资产,并确定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按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通用设备和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以外的专用设备,按《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森工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根据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除《条例》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采运企业对下列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
  1.林区森林铁路、公路、水运河道及桥梁、涵洞隧道、护坡、护岸、信号装置、给煤水设施等附属工程设施(不含水运收漂设置);
  2.伐区通讯、输电线路及其附属工程设施。
  上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仍从大修理基金和生产费用解决。
  (三)森工企业应计提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按原值并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要清查应配备的设备数量,对不用或不能用的设备,该封存的封存,该调剂处理的应积极调剂处理,该报废的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报废。
  (四)森工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全部留给企业,用以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新建、扩建以及其他基本建设性的支出。企业对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按年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四、伐区道路延伸费:
  (一)伐区道路延伸费的控制标准:
  森工采运企业的伐区道路延伸费,实行计划控制,直接列入木材生产成本的办法,不单独提取。
  伐区道路延伸费计划,以省、自治区为单位,按全部木材产量计算,在平均每立方米木材不超过8元的前提下,由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在不超过核定计划的前提下,年内可以预提待摊,年终按实际支出数列入木材成本,超计划的支出,不准在木材成本中列支。
  (二)伐区道路延伸费的使用范围:
  伐区道路延伸费用于伐区道路延伸支出,包括随延伸伐区而延伸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运材道路,水运河道及其有关的设施(包括桥梁、涵洞、护坡、堤坝等工程性设施、通信输电线路、养路道班等);原有伐区道路的局部更新。
  (三)伐区道路延伸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应由基本建设投资的森林铁路、运材道路、水运河道整治和通讯输电线路及其有关工程设施支出;
  2.应由生产准备费开支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简易集运材道路、冻板道等各项工程支出。
  (四)伐区道路延伸费支出,以伐区道路延伸费项目列入成本。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中须单独编制伐区道路延伸工程支出明细表。
  五、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实行财务包干后,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一)有定额上交财政利润的森工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上交任务,制定分月交款计划,及时足额交库。具体交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确定。企业的各种上缴款项,设财政驻厂员的企业,由财政驻厂员监交;不设财政驻厂员的由税务机关监交。
  (二)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条例》和《会计法》等法规,制度。
  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各项应交款;不得挪用林价(育林基金)、折旧等专用基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其它违反规定用途的开支;不得帐外设帐,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
  (三)为了加强财务监督,财政部门要对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四)省、自治区的森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并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具体的考核指标是:
  1.营林生产:包括人工更新、造林的面积、成活率、保存率、人工幼成林、天然幼壮林抚育工作量合格率。
  2.产品产量:包括木材总产量、锯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产品产量。
  3.产品质量:包括伐区合格率、锯材一等品率、胶合板、纤维板一、二等品率。
  4.成本:包括人工更新、造林、人工幼成林和天然幼壮林的作业成本;木材、锯材、胶合板、纤维板的产品单位成本。
  5.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6.财务包干完成数:全部完成六项指标的给予一定奖励,未完成指标的适当给予惩罚,具体奖惩办法由省、自治区森工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决定。
  (五)各级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驻厂员、组)要继续搞好对森工企业的“支、帮、促”工作,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搞好经营,帮助企业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对企业的基建项目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审查,并要监督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专项资金。
  六、各省、自治区财政和森工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及本补充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林业部备案。
  附:
     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折旧年限分类目录

━━━━━━━━━━━┯━━━━┯━━━━━━━━━━━━━━━━━━━━━━━━━
  类   别    │折旧年限│    房屋及主要机械设备名称
───────────┼────┼─────────────────────────
一、房屋       │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生产用房
───────────┼────┼─────────────────────────
           │ 40 │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生产用房
───────────┼────┼─────────────────────────
           │ 30 │砖木结构房
───────────┼────┼─────────────────────────
           │ 10 │土木结构简易房舍
───────────┼────┼─────────────────────────
           │  5  │板夹泥结构简易房舍(指泥拉哈房舍)
───────────┼────┼─────────────────────────
二、营林机械     │ 10 │整地机、挖坑机、筑床机、植树机、弥雾喷粉机、机
           │    │引中耙机、锄草机、降雨机等
───────────┼────┼─────────────────────────
三、采伐机械     │ 15 │采伐归堆联合机、打枝造材联合机
───────────┼────┼─────────────────────────
四、木材加工机械   │ 15 │截锯机、圆锯机、带锯机、板材干燥机、四面刨、
           │    │压刨、平刨、立刨、木旋机、打眼机、开榫机、雕
           │    │刻机、万能机、装配机、钉箱机等
───────────┼────┼─────────────────────────
五、林化设备     │ 12 │松香、烤胶设备、活化炉
───────────┼────┼─────────────────────────
  其中:制胶设备  │  8  │
───────────┼────┼─────────────────────────
六、卷扬运输设备   │ 10 │1.汽车运输设备:运材汽车、运材挂车等
───────────┼────┼─────────────────────────
           │    │2.集材运输设备:履带拖拉机、胶轮拖拉机
───────────┼────┼─────────────────────────
           │    │3.水上运输设备:内燃机、出河机等
───────────┼────┼─────────────────────────
           │    │4.卷扬运输设备:电动绞盘机、柴油绞盘机、归装
           │    │卸桥、吊车等
───────────┼────┼─────────────────────────
七、原木装载机    │ 10 │叉车、电瓶车、链子运输机、皮带运输机
───────────┼────┼─────────────────────────
八、森铁运输设备   │ 20 │蒸汽机车、内燃机车
───────────┼────┼─────────────────────────
九、森工其他专用设备 │ 15 │凡不属三至八类的森工专用设备
───────────┼────┼─────────────────────────
十、人造板流水线设备 │ 13 │旋切机、切机、铡刀、磨刀机、拼缝机、挖补机、
           │    │单板烘干机、砂光机、齐边机、涂胶机、热压机
───────────┼────┼─────────────────────────
  其中:纤维板设备 │ 12 │削片机、打磨机、喷胶机、铺装机、预压机、浸胶
           │    │机、塑贴热压机、筛选机、再碎机、斗式提升机、
           │    │精磨机、热磨机
───────────┼────┼─────────────────────────
           │    │
───────────┼────┼─────────────────────────
  烘干机      │ 14 │成型机、纤维板热压机、热处理设备、加温机等
━━━━━━━━━━━┷━━━━┷━━━━━━━━━━━━━━━━━━━━━━━━━
  注:通用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
    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使用年限提取折旧。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7 12:04:46

请您登陆: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CN&newwindow=1&q=%E8%82%B2%E6%9E%97%E5%9F%BA%E9%87%91%E5%92%8C%E7%BB%B4%E7%AE%80%E8%B4%B9%E5%BE%81%E6%94%B6%E4%BD%BF%E7%94%A8%E7%AE%A1%E7%90%86%E5%8A%9E%E6%B3%95&btnG=%E6%90%9C%E7%B4%A2&lr=lang_zh-CN

查阅经重[1988]122号及各省制定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2/7 14:28:50

内蒙古地区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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