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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平头     提问时间: 2014/6/25 16:54:06
邮箱:328464376@QQ.COM
问题:
 
专家们好!请问关于处理非法占用破坏林地案件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具体引用哪一条。再就是关于林地方面的政策,审批权限,不同林地不同性质的林地的处罚以及办理标准有哪些,谢谢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4/6/26 6:1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4/6/26 6:11:59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及项目条件与用地范围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

用地性质

林地类型

审批机关

设定法律法规

防护及特用林地

用材经济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

其他林地

永久

10公顷以上 35公顷以上 70公顷以上 国家林业局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
低于以上标准 低于以上标准 低于以上标准 省林业厅
 

临时

5公顷以上 20公顷以上 国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
5公顷以下 10-20公顷 省林业厅
0 2-10公顷 市林业局
0 2公顷以下 县林业局
 

特殊类型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集体林地 县林业局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
农村村组道路建设占用集体林地 县林业局 省林业厅林资政【2010】21号文件明确比照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规定执行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 国有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国家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
其它森林经营单位 县林业局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序号

项 目 类 型

可使用林地类型

1

①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③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各类林地

2

①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林地

3

①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林地

4

①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除国家和省级保护区以外的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5

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 除国家和省级保护区以外的集体所有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6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 宜林地
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 除保护区以外的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7

其他特殊项目 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4/6/26 6:31:15

1、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4/6/28 8:0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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