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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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林地类型 |
审批机关 |
设定法律法规 |
防护及特用林地 |
用材经济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 |
其他林地 |
永久 |
10公顷以上 |
35公顷以上 |
70公顷以上 |
国家林业局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 |
低于以上标准 |
低于以上标准 |
低于以上标准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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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 |
5公顷以上 |
20公顷以上 |
国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 |
5公顷以下 |
10-20公顷 |
省林业厅 |
0 |
2-10公顷 |
市林业局 |
0 |
2公顷以下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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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 |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集体林地 |
县林业局 |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 |
农村村组道路建设占用集体林地 |
县林业局 |
省林业厅林资政【2010】21号文件明确比照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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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 |
国有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
国家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
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
省林业厅 |
其它森林经营单位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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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
序号 |
项 目 类 型 |
可使用林地类型 |
1 |
①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③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各类林地 |
2 |
①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林地 |
3 |
①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林地 |
4 |
①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除国家和省级保护区以外的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
5 |
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 |
除国家和省级保护区以外的集体所有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
6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 |
宜林地 |
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 |
除保护区以外的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
7 |
其他特殊项目 |
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