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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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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性质  | 
 林地类型  | 
 审批机关  | 
 设定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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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及特用林地  | 
 用材经济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  | 
 其他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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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  | 
10公顷以上 | 
35公顷以上 | 
70公顷以上 | 
国家林业局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 | 
| 低于以上标准 | 
低于以上标准 | 
低于以上标准 | 
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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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  | 
5公顷以上 | 
20公顷以上 | 
国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 | 
| 5公顷以下 | 
10-20公顷 | 
省林业厅 | 
| 0 | 
2-10公顷 | 
市林业局 | 
| 0 | 
2公顷以下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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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类型  |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集体林地 | 
县林业局 |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 | 
| 农村村组道路建设占用集体林地 | 
县林业局 | 
省林业厅林资政【2010】21号文件明确比照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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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 | 
国有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 
国家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 
| 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 
省林业厅 | 
| 其它森林经营单位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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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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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 目 类 型  | 
 可使用林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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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①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③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各类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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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①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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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①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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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①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除国家和省级保护区以外的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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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 | 
除国家和省级保护区以外的集体所有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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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 | 
宜林地 | 
| 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 | 
除保护区以外的用材、经济、薪炭林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及宜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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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其他特殊项目 | 
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