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3/7/9 10:43:11
项目名称 |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行为进行查处 |
处罚种类 |
没收 |
实施主体 |
实施机构:南通市林业局木检站
地点:南通市姚港路25号
联系电话:0513-83548170
电子信箱:jsntlzc@163.com |
处罚依据 |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条 |
办理程序 |
见附件1 |
处罚标准及依据 |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条 运输上述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与运输证件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或者超过部分的物品。 |
投诉电话 |
0513-83548170 |
在线公示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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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办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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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江苏省的例子,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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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3/7/9 14:2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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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3/7/9 18:52:3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第二十八条 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部分与超过记载数量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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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3/7/9 18:53:15
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木材的应给予处罚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动数量的,一般按照超数量运输处理。但有证据证明,木材办理运输证后,货主再装木材,造成超数量的,加装的木材应当按无证运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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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3/7/9 18:56:08
资源林政局木材运输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运输数量或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与木材运输证明规定不符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相关科室人员、局长、局长办公会。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见《木材运输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运输数量或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与木材运输证明不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有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运输数量,或者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事实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承办人B(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主管局长)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经本部门法律审查后,报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本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部门法律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承办人A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上甘岭区人民政府网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由承办人A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上甘岭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上甘岭区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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