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2/12/22 9:49:38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木采伐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3号)规定,从1999年起,全国的林木采伐年度统一规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年度一致,禁止跨年度使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第四条强调:“任何发证机关或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国家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采伐蓄积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同时,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这里的“跨年度发证”是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使用非本年度(即其他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超越规定权限发证”是指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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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2/12/22 9:50:46
采伐林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期限和地点进行采伐,因特殊情况超过采伐限期的,必须申报延期采伐手续,但不得跨年度采伐。发证机关应对采伐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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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2/12/23 11:48:03
采伐证不得跨年度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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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2/12/23 21:00:38
尽在“协商”中,“协商”得好,什么问题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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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2/12/24 8:07:37
可是到审批单位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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